(2016)闽0624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海龙、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龙,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黄海龙,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诏安县深桥镇西坑村6号。法定代表人:郑燕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海龙与被执行人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据以执行的诏劳仲案〔2015〕03号仲裁裁定书,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应当支付黄海龙劳动报酬6367.88元及医社保等,黄海龙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金额为6367.88元及医社保,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另案中已查封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厂房、机器、设备、冻品等,且查封的冻库的冻品进行司法拍卖,待成交后案款依法分配。本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海龙已经领取6367.88元,其余尚欠款项需待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另案拍卖成交后才能得到案款分配,一时未能全部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海龙未执行到位的款项,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待拍卖成交的拍卖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张荣光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晓乐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