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冯桂美与刘辉、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桂美,刘辉,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4192号原告:冯桂美,女,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莱城区。被告:刘辉,男,汉族,1989年4月14日出生,住莱城区。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工商局北临。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桂美治疗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亓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泽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