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与李莎、方高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李莎,方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94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东路1号。负责人:王建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李莎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方高成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与方高成、李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方高成、李莎名下各一家公司,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要求处置,另两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A×××××、浙D×××××号车辆已被(2017)浙0127执1018号案件查封,但未实际控���,其名下房产也被拍卖,本案共分配89995.2元,诉讼费、执行费已缴纳,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案款62382.14元及利息。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方高成、李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