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7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强、吴学丹与被告熊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吴学丹,熊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7800号之一申请人:李强,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人:吴学丹,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市石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熊蓉,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李强、吴学丹与熊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川0116民初78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熊蓉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航空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现申请人李强、吴学丹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熊蓉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航空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