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西得力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西得力轴承有限公司,玉山县七里街集体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490号申请执行人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永清,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得力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铭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玉山县七里街集体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戴树清,系该合作社主任。依据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玉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诗建、余美燕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令,故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罚款。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西得力轴承有限公司有日常生产经营必要机器设备,该设备系维持被执行人日常生产的,故暂未处理。被执行人玉山县七里街集体经济合作社提供了权属证书编号为赣(玉)房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玉国用(2009)第178号作了抵押,抵押数额400万元,该被执行人情形复杂,且涉及其他案件,故暂未处理,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董铭称依法进行了拘传,并将其纳入了失信名单。2017年10月16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线索,告知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执行款5896719.5元,承担执行费56884元,本案不能实际执结,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3执4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博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