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黄满微,女。
被执行人:吴文献,男。
被执行人:云南鑫潮融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苏忠明,男。
被执行人:云南鑫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黄满微与被执行人吴文献、云南鑫潮融和置业有限公司、苏忠明、云南鑫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满微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吴文献、云南鑫潮融和置业有限公司、苏忠明、云南鑫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595533元,执行费18355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栋
人民陪审员 吕 黎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