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金浜、林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浜,林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989号申请执行人:黄金浜,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林树伟,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7)闽05执98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林树伟的财产在鲤城区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798号调解一案,指定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继红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代理审判员 曾晓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