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0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楠楠、浙江卡布依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楠楠,浙江卡布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10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楠楠,女,汉族,1984年8月14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卡布依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凡园园,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世杰,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楠楠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卡布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布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7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楠楠,被上诉人浙江卡布依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凡园园、祝世杰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楠楠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7331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判决卡布依公司向赵楠楠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金五个月工资共计19480元;3.请求判决卡布依公司向赵楠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工资共计11688元;4.请求判决卡布依公司向赵楠楠支付在职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工资共计11688元。事实和理由:一、赵楠楠自2014年8月29日在卡布依公司工作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但这份劳动合同并未给赵楠楠留存一份,且合同到期后也未通知赵楠楠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了社会保险赔偿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社会保险争议的类型中社会保险赔偿争议,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卡布依公司辩称,一、卡布依公司与赵楠楠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书》,不应当向赵楠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金,且公司安排赵楠楠变更工作地点并非是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赵楠楠的第二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关于赵楠楠的第三项上诉请求,原审法院已经支持了该项请求,判决卡布依公司向其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688元,虽然卡布依公司对此持有异议,但未提出上诉,也接受了原审法院的这一判决,赵楠楠在二审中再次以此为由上诉理由没有任何依据,不应支持。三、赵楠楠的第四项上诉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此处理完全正确,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维持。赵楠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卡布依公司向赵楠楠赔偿2016年8月到2017年4月30日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金七个半月工资共计29220元;2.卡布依公司向赵楠楠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三个月工资共计11688元;3.卡布依公司向赵楠楠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三个月工资11688元;4.卡布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4年8月29日,赵楠楠进入卡布依公司工作。卡布依公司提交的2016年1月1日赵楠楠、卡布依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显示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期间赵楠楠变更过工作地点。2.赵楠楠、卡布依公司双方2016年1月1所签《劳动合同书》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赵楠楠继续在卡布依公司设立的河南郑州金博大卡布依专柜工作。3.2017年3月1日,卡布依公司向赵楠楠发出《关于河南金博大卡布依专卖店闭店的文件》(浙卡政办[2017]第0010号文件),通知河南全体员工,因经营亏损暂时关闭河南金博大卡布依专卖店,并已经在2月初提交撤柜申请。同时建议员工到总部工作或再在河南开店时再次邀请入职。2017年4月30日卡布依公司在金博大撤柜,赵楠楠离职。赵楠楠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4.赵楠楠于2017年5月15日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同日作出二七劳人裁字〔2016〕第8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赵楠楠诉于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赵楠楠自2014年8月在卡布依公司处工作至2017年4月,期间签订过劳动合同,2016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后未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卡布依公司因经营困难向员工告知后撤柜裁员,事实清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故赵楠楠请求判令卡布依公司向赵楠楠赔偿2016年8月到2017年4月30日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9220元,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本案卡布依公司因经营困难裁员,但其仅履行了向员工说明情况的义务,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全部法定程序(如证明经营状况、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故赵楠楠请求判令卡布依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三个月工资共计11688元,该院予以支持;赵楠楠请求判令卡布依公司向赵楠楠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浙江卡布依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楠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688元;二、驳回赵楠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浙江卡布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赵楠楠第二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赵楠楠第三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688元”的上诉理由,因一审法院已经予以支持,该项理由已无实际意义,本院不予采信;赵楠楠第四项“支付在职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11688元”的上诉理由,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赵楠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楠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秦 宇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