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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庆阳市裕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会武、余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裕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会武,余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707号原告:庆阳市裕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负责人:樊镜难。委托代理人:刘俊锋,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王会武,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余茜,女,系被告王会武配偶,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裕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会武、余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裕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主体资格不是格为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裕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裕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退回原告庆阳市裕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党鸿运审 判 员 任生文代理审判员 夏   金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