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5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与樊均德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樊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898号申请人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樊均德,男,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樊均德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思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