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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佳林与王波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佳林,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2083号申请执行人:杨佳林,男,1999年4月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杨琛,男,1970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波,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佳林与王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大学期间不属于法定抚养范畴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13执20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葛丽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