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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行终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阮海棠、广州市水务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海棠,广州市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71行终15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海棠,男,汉族,1950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区,委托代理人:郭涛、刘祥红,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水务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555号。法定代表人:龚海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娟、黄艳珠,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阮海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4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阮海棠于2016年8月30日向广州市水务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向广州市水务局申请公开刘屋洲至西洲水厂原水输水管工程的工程资料,具体包括:1、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建设的东江引水工程中新塘大墩村、刘屋洲施工段DN2000、DN2400管道工程的项目立项资料、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招标答疑、中标通知书;2、地质勘察资料、规划设计图纸资料;3、工程预结算资料、建设施工合同,涉及本工程所签订的所有合同或协议及其合同有效的投标报价明细表或合同组价明细表;4、现场施工图纸资料、每个施工段土方开挖的施工记录、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工程量清单、施工记录及有岩石、流沙或者淤泥的情况证明,现场签证资料;5、施工图及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及工程款支付凭证、建设银行资金发放审核等全部相关资料。广州市水务局收到阮海棠上述申请后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穗水依申请公开函〔2016〕14号《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阮海棠如下:你们于8月30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编号:9675)收悉。经查,所申请信息为建设单位所保存的工程资料,我局不是该信息的制作和保存单位,建议向广州���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他相关单位申请。阮海棠对上述答复不服,诉至法院。另查明,阮海棠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州市裕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以(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757号予以立案,该案涉及新塘大墩村、刘屋洲施工段工程。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阮海棠向广州市水务局申请公开刘屋洲至西洲水厂原水输水管工程的工程相关资料,由于广州市水务局并非上述信息的制作和保存单位,故其在受理阮海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穗水依申请公开函〔2016〕14号《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予以答复,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阮海棠要求撤销上述答复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阮海棠的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阮海棠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涉案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刘屋洲至西洲水厂原水输水管工程,该项目客观存在,且该特大型自来水引水工程作为广州市重要的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其建设施工资料均应依法完全保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等规定,被上诉人作为主管部门,对涉案工程具有监管职责,其应当保管了涉案工程的档案资料,但却未予公开,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并非上述信息的制作和保存单位,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明显有误。综上,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公开刘屋洲至西洲水厂原水输水��工程的工程资料,具体包括:(1)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建设的东江引水工程中新塘大墩村、刘屋洲施工段DN2000、DN2400管道工程的项目立项资料、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招标答疑、中标通知书;(2)地质勘察资料、规划设计图纸资料;(3)工程预结算资料、建设施工合同,涉及本工程所签订的所有合同或协议及其合同有效的投标报价明细表或合同组价明细表;(4)现场施工图纸资料、每个施工段土方开挖的施工记录、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工程量清单、施工记录及有岩石、流沙或者淤泥的情况证明,现场签证资料;(5)施工图及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及工程款支付凭证、建设银行资金发放审核等全部相关资料;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广州市水务局二审辩称,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并非被上诉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制作、获取及保存的,被上诉人亦不是适格的制作、获取及保存主体,故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上诉人上述不予公开的理由,并依法指引其获取涉案政府信息的途径,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广州市水务局受理涉案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发现该信息公开所涉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制作保存,建议阮海棠向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他相关单位申请,广州市水务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信息公开答复,已适当履行了相关职责。上诉人阮海棠该认为涉案工程项目是广州市重要的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广州市水务局作为主管部门,对工程具有监督职责,应当依法保存工程的全部档案资料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驳回阮海棠诉讼请求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阮海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琳审 判 员  彭铁文审 判 员  林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朱金珍书 记 员  熊文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