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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1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金家兴与北京金第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家兴,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金第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13685号原告:金家兴,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烁,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号。法定代表人:历光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博,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金勇,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第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小红门路136号兴南大厦511室。法定代表人:胡广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家兴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总第三公司)、北京金第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第万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京0115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金家兴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京02民终616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6)京0115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家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烁、被告住总第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博、贾金勇,被告金第万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家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住总第三公司和金第万科公司对房屋装修所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判令住总第三公司和金第万科公司立即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判令住总第三公司和金第万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律师费3万元及房屋租赁费暂计3万元(从2015年8月31日起至维修完毕之日止,每天按200元计算);诉讼费由住总第三公司和金第万科公司承担。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2013年4月30日,我与住总第三公司、金第万科公司签订《幸福家居解决方案协议书》,住总第三公司同意承接实施三方所签订的《幸福家居解决方案》,对商品房实施装修,而金第万科公司对《幸福家居解决方案》装修活动履行组织、管理、监督等义务。合同签订后,我依约给付金第万科公司39万元,其中10万元作为履行本协议的定金。2015年8月25日,金第万科公司通知我交付房屋,我发现房屋装修材料不合格、房屋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就此与住总第三公司、金第万科公司进行协商,至今未果。由于住总第三公司、金第万科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致使我所购买的房屋至今无法交付使用,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且住总第三公司已经在二审明确承认没有履行装修义务,按照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双倍返还和履行维修的义务。金第万科公司由于未能尽管理监督的义务,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连带承担定金双倍返还以及装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义务。被告金第万科公司辩称:涉案房屋部分装修存在的质量问题,我公司同意积极维修,但并非金家兴所陈述的所有项目,具体维修项目应以金家兴提交的证据中涉案房屋维修方案所记载的项目为准,我公司不同意向金家兴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性质不属于违约定金而是立约定金、性质不同;金家兴支出的律师费,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关于房屋的租赁费,金家兴主张的每天200元的标准偏高,要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市场情况进行酌定,自2015年8月31日起计算无异议,根据双方签订的装修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我公司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选择施工单位之后,只需要通知住总第三公司即可,无须通知金家兴。鉴于我公司在接到金家兴的漏水通知后,及时地提出了维修方案但金家兴不同意而且要求高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标准进行维修,是造成涉案房屋漏水问题无法及时维修的主要原因,在原审一审判决由我公司进行维修的合理维修期间(原一审判决作出之日即2016年5月31日起30日内即可维修完毕)后,即从2016年7月1日起之后的因维修延迟所造成的房租损失应由金家兴自行承担。被告住总第三公司辩称:同金第万科公司意见一致。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30日,金家兴作为业主(甲方)与住总第三公司作为装修单位(乙方)、金第万科公司(丙方)签订《幸福家居解决方案协议书》约定,鉴于甲、丙双方已就甲方购买润熙家苑项目4楼2单元102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同意承接实施三方所签订的《幸福家居解决方案》,对房屋实施装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两居户型需支付费用42万元,如一次性支付首付款可享受优惠3万元,其中10万元作为履行本协议的定金。……第五条约定,甲乙双方确认,2015年8月30日完成房屋“幸福家居解决方案”,并向甲方支付。第六条约定:甲方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后进行验收,验收期为交付之日起15日内,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装修质量问题不能作为甲方拒绝接收该房屋并要求乙、丙双方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但乙、丙双方应承担维修责任。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确认,丙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无法保证在2015年8月30日前完成幸福家居解决方案的。在确保质量前提下,丙方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但丙方需通知乙方。……第九条约定:丙方对《幸福家居解决方案》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监督,乙方提供保修服务,相关保修责任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相关约定执行。在保修期内,丙方为甲方提供保修接待服务及联系乙方进行维修的服务,如发生第七条变更施工单位情形的,由丙方负责协调变更后的施工单位依据本协议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二条约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或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应向守约方承担如下全部责任:1、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可以获得的利益、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2、支付定金的一方已交纳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应向支付定金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后,金家兴依约给付金第万科公司39万元装修款。2013年5月22日,金第万科公司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金家兴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金家兴购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3号地C-11、C-14地块公建混合住宅、二类居住用地4号住宅1层2单元-102房屋,预测建筑面积为84.26平方米。2015年8月25日,金第万科公司通知金家兴交付房屋,金家兴在收房时发现房屋室内卫生间外侧墙底部壁纸发霉,墙面潮湿等情况,随即向金第万科公司反映,金第万科公司检修后答复认为系卫生间检修口破损渗漏原因造成,同意维修并拟定维修方案,但金家兴不同意该维修方案,双方对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2月25日,金家兴将住总第三公司和金第万科公司诉至本院。2016年4月28日,原审一审审理过程中曾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验,但双方对渗水原因和维修方案仍存在争议。金家兴就涉案房屋质量问题多次向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住建委)反映,金第万科公司几经修改维修方案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2月9日向大兴住建委提交《朗润园二期5-2-102室维修方案(第六版)》,但双方就维修方案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金家兴对涉案房屋的渗水原因、受损部位及维修方案均不申请评估鉴定。金第万科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重新提交《朗润园二期5-2-102室维修方案(第六版)》,具体维修方案内容如下:一、原墙、地面、户内门拆除1、将卫生间地面砖凿除至混凝土楼板(2天);2、卫生间走廊处地砖凿除至混凝土楼板(3天);3、次卧室地板踢脚线、防潮垫拆除露出水泥砂浆地面面层(1天);4、拆除卫生间门、次卧门门扇、门套线、基层板(1天);5、卫生间门口处、次卧门口处及厨房门口处,壁纸全部铲除,墙面返潮范围内腻子、石膏面铲除至混凝土墙面或轻集料混凝土隔墙板基层(4天)。二、卫生间防水工艺做法1、基层清理:涂膜防水层施工前,先将基层表面上的灰皮用铲刀除掉,用若帚将尘土砂粒等杂物清扫干净,尤其是管根、地漏和排水口等部位要仔细清理。如有油污时,应用钢丝刷和砂纸刷掉。基层表面必须平整,凹陷处要用水泥腻子补平。(GB50210-2001第1章抹灰工程规定选用)。2、细部施工:(1)打开包装桶后先搅拌均匀,且严禁用水或其他材料稀释产品。(GB50210-2001第3.2材料规定选用);(2)细部附加层施工:用油漆刷蘸搅拌好的涂料在管根、地漏、阴阳角等容易漏水的薄弱部位均涂刷,不得漏涂(地面与墙角交接处,涂膜防水上卷墙上500mm高)。常温4h表干后,再刷第二道涂膜防水涂料,24h实干后即可进行大面积涂膜防水层施工,每层附加层厚度宜为0.6mm。(GB50210-2001第10.1、10.2规定选用做法);(3)卫生间坡度均在地漏1M范围内做1%-2%的高低差坡向地漏。(GB50210-2001第10章规定选用做法);(4)根据防水涂膜施工工艺流程,对每道工序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做好记录,须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防水层完成并实干后,对涂膜质量进行全面验收,要求满涂,厚度均匀一致;封闭严密。防水层无起鼓、开裂、翘边等缺陷。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可进行蓄水试验,(水面高出标准地20mm),24h无渗漏。(GB50210-2001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13章规定验收);(5)卫生间防水层从地面延伸至墙面,高出地面500mm,淋浴墙面的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800mm,闭水时间不应低于24h,且GS防水涂料涂刷次数不少于3次。(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10章徐饰工程选用做法)(6)卫生间等设置楼面防水的房间:所有穿过防水层的预埋件、紧固件应可靠连接,空心砌体局部用C10混凝土填实,其周围应用高性能材料密封。洁具配件等设备沿墙周边及地漏周围、穿墙管道周围填充密封材料,卫生间、洗衣间竖管及地面转角处应设防水层,以竖管作为圆点,半径为150mm,卫生间门口处防水层应做至门槛外延300mm(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13章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选用做好)。三、其他维修措施1、室内玄关柜、受损壁纸、次卧木地板、门框(门框与墙壁连接处应当用发泡胶固定,墙体用砌筑石块填充且无建筑垃圾)、卫生间洗手盆及水柜原则上完成维修,若无法修复应当更换,并且尽量按照原设计装修恢复原状;(7天)(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11章、第7章主控项目第11.2.5等规定选用)2、室内吊顶维修(4天)(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6章吊顶工程选用做法)3、入户门重新安装(2天)(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5章吊顶工程选用做法)4、洗衣间应当重新做防水(3天)(与上述卫生间防水要求一样)备注:考虑到备货时间以及交叉施工存在重复或者人为等因素,维修周期在30个工作日左右。四、施工人员本次施工人员由北京四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我公司聘请的第三方公司),施工人员3-4名,工作日时间不间断施工。五、其他注意事项1、施工工艺沿用《华北标BJ系列图集》(原88J系列);2、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3、施工过程中应当保留隐检记录和过程照片。4、施工严格按照《(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查验和验收。金家兴对金第万科公司2017年8月14日出具的《朗润园二期5-2-102室维修方案(第六版)》仍持异议,并提出《房屋装修维修补充方案》,具体维修事项及要求内容如下:1、按《建筑设计说明》五建筑防水第5.7款要求,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墙体为填充墙及轻质隔墙时,在结构板上做200高(并至少高出楼地面50)宽同墙厚的C20细石馄凝土现浇条带;2、按《建筑设计说明》九装修工程第9.4款要求,有水房间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房间(有走道)15mm;3、对有防水要求的设置过门石;4、对卫生间、洗衣机房的防水工程全部重做,洗衣机房墙面防水材料反起0.5m,卫生间防水详见《郎润园二期5-2-102室维修方案(第六版)》,其余饰面装修等达到交房验收标准且不得低于同小区其余业主的装修标准;5、需要重新更新换部位:5个房间门及配套、小房间的全部地板、卫生间柜、淋浴隔断、卫生间马桶、玄关柜,壁纸也都换新的;6、需修补部位:厨房地面砖;7、按2014年6月1日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厨房、厕浴间防水施工技术规程》、GB50210-2001《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施工、验收,上述规范有不同规定的,遵照更严格标准执行;8、有关维修、更换所用的材料要经甲方检验后使用,不得有色差,所使用材料质量品牌不得低于同小区其他业主;9、房屋装修质量按维修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质保期期限规定按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执行。金第万科公司同意按照其公司2017年8月14日提交的《朗润园二期5-2-102室维修方案(第六版)》及金家兴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的《房屋装修维修补充方案》的标准及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所有维修项目亦同意遵守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厨房、厕浴间防水施工技术规程、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住总第三公司认为其与金家兴、金第万科公司签订《幸福家居解决方案协议书》后并未实际履行,金第万科公司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施工,住总第三公司不是涉案项目的施工方,对于该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及维修义务,故针对金家兴补充的维修方案不发表意见。经本院释明,金家兴不同意金第万科公司按照双方同意的维修方案先行进行维修。另查,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金家兴曾以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住建委)为被告,以金第万科公司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因涉案房屋装饰装修质量问题已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而第三人却推脱责任。其于2016年11月16日自大兴住建委处查询得到0520大竣2015(建)0058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郎润园C-11地块4#楼住宅[2013]施建字0232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后,发现第三人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要求撤销大兴住建委为第三人金第万科公司对大兴旧宫3号地C-11、C-14地块公建混合住宅、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6项(1#住宅、4#住宅、D2#地下车库、3#住宅、2#住宅、甲7#燃气锅炉房及换热站)建设工程项目作出的0520大竣2015(建)0058号北京市住房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责令大兴住建委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等。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京0115行初33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金家兴的起诉。金家兴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京02行终220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针对房租损失,金家兴提交了相邻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北京万科物业GONGSI提供的物业费和取暖费的发票以及录音证明涉案房屋租赁费每日按照200元主张的合理性,住总第三公司和金第万科公司表示金家兴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无法认定,不予认可,但同意房屋的租金由法院酌定。关于装修工程实际施工主体的情况,金家兴提交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证明实际施工人并非住总第三公司,住总第三公司擅自委托其他公司进行装修且质量不合格,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住总第三公司应对装修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金第万科公司及住总第三公司违反约定单方解除。住总第三公司表示因双方为确保工期,在其公司无法按期完成装修时,金第万科公司找到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装修,并通知了金第万科公司。金第万科公司认可实际施工人并非住总第三公司。本院认为:金家兴与住总第三公司、金第万科公司签订的《幸福家居解决方案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涉案房屋存在部分装修质量问题,金家兴及金第万科公司确认了最终维修方案,并同意在维修过程中参照国家及地区相关规定解决,本院不持异议。因涉案房屋装修质量问题导致金家兴延迟入住而造成房屋租金损失,二被告应予赔偿,双方对具体赔偿标准及赔偿期限存在争议,本院从涉案房屋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价格及双方针对维修事项的协商处理情形综合考虑,因双方一直对维修方案存在异议,在金第万科公司一直同意维修且金家兴对于维修部位及维修方案不申请评估的情形下导致扩大性损失部分,金家兴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院酌情确定该部分损失为10万元。因本案的争议仅系房屋装修质量保修问题,并不存在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及解除合同的情况,故金家兴主张二被告赔偿律师费及双倍返还定金,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住总第三公司辩称其不应该承担维修义务和赔偿义务的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纳,其应与金第万科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金第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2017年8月14日《郎润园二期5-2-102室维修方案(第六版)》及2017年8月14日《房屋装修维修补充方案》的维修方案及要求对金家兴位于润熙家苑项目5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所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二、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金第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金家兴房屋租金损失10万元;三、驳回金家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金家兴负担4000元(已交纳),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金第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文静人民陪审员  罗艳芬人民陪审员  吕占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雅书 记 员  刘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