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9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王华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王华庆,邹美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9229-1号申请人: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大玉湾村。负责人:姜新国,经理。被申请人:王华庆,男,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申请人:邹美艳,女,1979年5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王华庆、被申请人邹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华庆、被申请人邹美艳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实施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