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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9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王华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王华庆,邹美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9229-1号申请人: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大玉湾村。负责人:姜新国,经理。被申请人:王华庆,男,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申请人:邹美艳,女,1979年5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王华庆、被申请人邹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华庆、被申请人邹美艳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实施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