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1民初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舒鹰与陈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鹰,陈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4508号原告:舒鹰,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贤英,女,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舒鹰与被告陈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舒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鹰以被告陈贤英下落不明为由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舒鹰自行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闻兴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黔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