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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叶婷婷与恩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婷婷,恩平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民初1018号原告:叶婷婷,女,汉族,住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明,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恩平市恩城春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85456191132P。法定代表人:张坚洪,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华,该医院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青磊,该医院员工。原告叶婷婷与被告恩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婷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明,被告恩平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医疗侵权损害造成原告损失共280720.32元原告[其中:1、医疗费103338元;2、误工费: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4790元÷12个月÷30天×580天=104383.89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85天×100元/天=8500元;4、陪护费: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4790元÷12个月÷30天×85天=15297.6元;5、交通费4857.03元(其中加油费2805.03元、路桥费1902元,乘车费15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上一年度居民平均生活费22171.9元×2年=4434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5年11月18日,原告因右下腹反复疼痛进入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通过诊断,确诊原告为慢性阑尾炎发作疾病,并对原告施行阑尾切除手术,术后经被告批准于2015年11月21日出院。原告出院后发觉右下腹仍然疼痛,并反复心悸、又于2016年12月16日进入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通过诊断,确诊原告为心律失常:房性早博,偶发室性早博,间歇窦性心动过速,并对原告进行治疗。于2016年12月20日经被告批准原告出院。出院之后,原告因感觉右下腹疼痛。又于2017年1月12日进入被告处住院治疗,经过确诊,被告诊断原告为心律失常:频发多源室性早博,并对原告进行治疗。于2017年1月14日经被告批准原告出院。由于被告对原告久治不愈,原告总是右下腹疼痛,于2017年1月15日,原告进入江门市中心医院治疗,江门市中心医院诊断原告为腹腔脓肿、粘连性肠梗阻待排,并进行治疗。于2017年1月21日出院。之后,原告仍然感觉右下腹反复疼痛,于2017年2月3日进入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胃肠功能紊乱、粘连性肠梗阻、偶发房早、偶发室早、内痔、焦虑症、抑郁症。并进行治疗。于2017年2月24日出院。然而原告出院后总觉得右下腹疼痛,于是又于2017年3月7日进入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原告为:1、慢性阑尾炎,2、胃肠神经宫能症,3、阑尾切除术后,4、心律失常,5、子宫低密度,6、右侧腰背部皮下不良性囊××灶。于2017年3月28日,该院对原告施行“腹腔镜探查术+肠粘连松解术+阑尾残端切除术”综合手术,经过上述手术,该院在原告腹腔切除了原被告手术遗留的阑尾残端,原告感觉病情好转,于2017年4月14日该院批准出院。后于2017年6月16日重新进入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住院复查,经诊断原告病情明显好转,于2017年6月26日原告出院,并在家服药疗养。综上,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致使原告先后在多家医院经过7次住院治疗,病情方能有所好转,给原告造成了280720.32元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为此,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特此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辩称,被告的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存在手术指证,不存在手术禁忌症;手术及时,操作规范;术前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并发症及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已尽告知义务,诊疗符合医疗规范和操作规程,无任何过错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原告的诊疗符合医疗规范和操作规程,无任何过错行为。1、被告的诊断正确。被告接诊后,经问诊、体检及各项影象、化验检查等,依据被答辩人存在“右下腹反复疼痛+1年,再发3小时,查体右下腹麦氏点压疼,未及反跳痛,余腹部无压痛及反跳痛”等症状体征特点,诊断“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并确定选择“腹腔镜阑尾切除术”治疗方案。该诊断与手术治疗方案的确立,符合《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手册》(中华医学会编著)第253-254页的诊治规定也符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普通外科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第142页的规定,有适应症,没有禁忌症。2、被告充分尊重原告及亲属的知情同意权,已尽履行完全告知之义务,并经原告签字同意。被告术前已将病情诊断及拟实施医疗方言、实施医疗方案可能发生的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医师声明等手术相关的内容尽详告知原告及家属,其表示理解,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愿承担风险。3、被告的医疗行为符合规范和操作规程,并达到治疗效果。被告实施腹腔镜阑尾切除术,手术操作符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普通外科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第143页及《普通外科腹镜手术操作规范与指南》(中华医学会外科学分会腹腔镜与内镜外科学组编著)的规定原则。术后恢复良好。于2015年11月21日,原告要求出院,出院时体征正常,腹平软,无压痛和反跳动痛,无腹胀,术口愈合好,治疗取得预期效果,并下达了门诊随诊的医嘱。术后病理报告为“慢性阑尾炎伴急性化脓炎,系膜炎”,进一步明确被告的诊断。二、原告的房型早搏,窦性心动过速等心律失常等是其自身疾病,与本次手术和诊疗行为不具因果关系。原告在实施“腹腔镜阑尾切除术”前,已存在心电图检查提示“窦性心律不齐”的表明形式。原告曾于2016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因“反复心悸半年,再发1周”在被告内科住院治疗。入院体检腹部情况为“全腹软,无压痛及反跳痛”,住院期间也无腹痛等主诉。于2017年1月12日至1月14日,再次因“反复心悸半年,再发1天”在被告内科住院治疗。同样,入院体检提示,“全腹软,无压痛及反跳痛”,住院期间也无腹痛等主诉。并非原告所诉的“腹腔镜阑尾切除术”以后反复存在腹痛等症状。三、即便原告发生肠粘连、肠梗阻,阑尾残株炎等阑尾手术并发症,也是不可避免的。首先,被告在履行告知义务中,已告知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后可能发生肠粘连、肠梗阻,阑尾残株炎等阑尾手术并发症的风险。其次,相关文献报道此类病情发生粘连及引起肠梗阻,阑尾残株炎等无法完全避免。据该疾病发展的病理过程及相关文献,在现有医学技术水平条件下,腹腔手术无法完全避免粘连发生,阑尾切除术后,出现阑尾残株炎等是不易避免的并发症,完全为疾病病理发展过程,与诊疗行为无关。四、原告于2017年3月07日至4月14日在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住院。并于2017年3月28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探查术+肠粘连松解术+阑尾残端切除术”综合手术,术后恢复可,诉右下腹疼痛较前明显好转,仍诉夜间腹痛,以脐周为主,痛醒后诉头晕并心悸。表明原告腹痛的原因是复杂的。综上所述,被告的诊断明确,处理及时,手术规范,诊疗符合医疗规范和操作规程,术前对可能出现各种并发症及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已尽告知之义务,无任何过错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是无理的,恳请法院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8日,原告因“反复右下腹痛1+年,再发3小时”入住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查体右下腹麦氏点压痛,未及反跳痛,余腹部无压痛及反跳痛,入院诊断:腹痛查因: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入院后予相关检查。经原告丈夫签署手术同意书后,当日2015年11月18日,原告在手术室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手术记录流离阑尾至跟部,距回盲部0.5cm处用阑尾套扎器套扎阑尾(双重套扎),切断阑尾,残端用电刀烧灼。术后标本送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检验,其诊断意见:慢性阑尾炎伴急性化脓性炎,系膜炎。经抗感染、补液治疗后,症状好转,原告于2015年11月21日出院,出院查体:心肺听诊无异常,腹平软,术口愈合好,腹无压痛反跳痛,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正常。出院诊断: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2016年12月15日,原告称自觉头晕伴腹痛2天在被告处门诊就诊。2016年12月16日,原告因“反复心悸半年,再发1周”入住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情况:全腹软,无压痛及反跳痛。入院诊断:心律失常:室性早博?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待排除。住院期间予心脏超声、动态心电图检查。经治疗,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心律失常:房性早博、偶发室性早博、间歇窦性心动过速。2016年12月30日,原告腹部不适再到被告处门诊就诊。2017年1月12日,原告又因“反复心悸半年,再发1天”再次在被告处入院治疗,入院情况:全腹软,无压痛及反跳痛。入院诊断:心律失常:频发多源室性早博,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待排除。原告于2017年1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心律失常:频发多源室性早博。出院医嘱: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17年1月15日,原告因反复下腹痛在江门市中心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腹痛查因:阑尾残端炎?慢性胃炎。2016年1月16日腹部、盘腔SCT扫描意见:双侧附件区改变,考虑感染伴右侧脓肿形成。经治疗,原告于2017年1月21日出院,出院时情况无腹痛腹胀,查体:生命体征平稳,心肺正常,腹软,全腹无压痛及反跳痛,肠鸣音正常。出院诊断:腹腔脓肿、粘连性肠梗待排。2017年2月3日,原告因“右下腹反复隐痛2年余“在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腹痛查因:肠粘连?阑尾残株炎?2、慢性胃炎;3、心律失常。经治疗,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1、胃肠功能紊乱;2、粘连性肠梗阻;3、偶发房早、偶发室早;4、内痔;5、焦虑症;6、抑郁症。2017年3月7日,原告又因”反复腹痛2年余“在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腹痛查因;2、阑尾切除术后。于2017年3月28日在全麻下行“腔镜探查术+肠粘连松解术+阑尾残端切除术”经治疗,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1、慢性阑尾炎;2、胃肠神经宫能症;3、阑尾切除术后;4、心律失常;5、子宫低密度;6、右侧腰背部皮下不良性囊××灶。2017年6月16日,原告又因”反复腹痛2年余,伴腹鸣10月“再次在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腹痛查因:胃肠功能紊乱?2、慢性阑尾炎;3、阑尾切除术后;4、子宫低密度;5、右侧腰背部皮下不良性囊××灶。经治疗,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1、胃肠功能紊乱;2、慢性阑尾炎;3、阑尾切除术后;4、子宫低密度;5、右侧腰背部皮下不良性囊××灶。现原告以被告诊断错误,手术失误,造成原告人身伤害,致使原告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和二次手术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恩平市人民医院对原告叶婷婷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所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恩平市人民医院在本案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原告主张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所提供的多份病历、出院记录、医疗收费票据、用药清单等证据,虽可以证明原告因腹痛多次进行治疗,并于2017年3月28日在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行“腔镜探查术+肠粘连松解术+阑尾残端切除术”,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亦不足以证明原告术后多次治疗及进行“腔镜探查术+肠粘连松解术+阑尾残端切除术”是由于被告手术过错导致的。医疗技术本身存在风险,当今医学水平的发展有局限,在医学领域,医疗行为后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决定了对患者的医疗,并不必然产生有效控制其病情达到最终治愈的结果。同时,医疗活动具有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均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需通过医疗鉴定的方式,以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而不能仅以一般的社会经验作为判断的依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其主张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应由被告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及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所主张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婷婷全部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55元,由原告叶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妙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