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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湘艳与何文财、刘喆兴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TEOPHANGYAN,何文财,刘喆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5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TEOPHANGYAN(中文名字张湘艳),女,汉族,1961年10月13日生,新加坡国籍,住吉林省榆树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文财,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生,干部,住吉林省榆树市。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喆兴,男,汉族,1950年10月24日出生,无职业,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再审申请人张湘艳因与被申请人何文财、二审被上诉人刘喆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1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湘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5年10月25日,何文财主动撤出其所租赁的张湘艳的粮库。其后,张湘艳到榆树市粮食局询问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事宜,被告知一地不允许办理两份粮食收购许可证。张湘艳遂向榆树市粮食局提供了相应材料,证实何文财不再租赁粮库且主动撤出的事实。榆树市粮食局于2015年10月28日为张湘艳办理了榆树市亿亿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同时撤销了何文财开办的榆树市润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张湘艳于2015年8月私自将榆树市润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粮食收购许可证予以注销,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张湘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关于榆树市润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粮食收购许可证被注销原因及时间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张湘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王 宏审 判 员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阴 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勇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