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先锋与倪坤、李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锋,倪坤,李威,郭新华,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014号原告:张先锋,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清岭,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坤,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李威,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郭新华,男,1978年9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八层。法定代表人郭新增,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先锋与被告倪坤、李威、郭新华、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正被告送达地址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先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75元,退还给原告张先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