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6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6034号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富仁坊65号金鼎中心南303室。负责人:杜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洛,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祖鹏飞,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80号(应天智慧产业园3幢503-507、517-518)。法定代表人:陈俊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映波,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以需要时间调查取证为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