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黄陵县人民医院、延安鸿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黄陵县人民医院,延安鸿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2民初720号原告白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被告黄陵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乔万海,该院院长。被告延安鸿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平,该公司经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黄陵县人民医院、延安鸿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计397元,由白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关保俊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人民陪审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