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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吉差拉沙、阿约母支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差拉沙,阿约母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1执308号移送执行人:山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吉差拉沙,男,X年X月X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X省X县公安局X派出所,现住X省X县X乡X村X组X号。被执行人:阿约母支,男,X年X月X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X省X县公安局X派出所,无业,现住X省X县X乡X村X组X号。本院在执行吉差拉沙、阿约母支盗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期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青审判员 徐景宏审判员 曹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永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