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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德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716号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对原告李德付与被告孙辉、钱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126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1、(2017)皖1126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补正为“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2017)皖1126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审判员张睿”,补正为“审判长张睿人民陪审员刘光大人民陪审员汪朝斌”。审 判 长  张 睿人民陪审员  刘光大人民陪审员  汪朝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