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德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716号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对原告李德付与被告孙辉、钱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126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1、(2017)皖1126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补正为“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2017)皖1126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审判员张睿”,补正为“审判长张睿人民陪审员刘光大人民陪审员汪朝斌”。审 判 长 张 睿人民陪审员 刘光大人民陪审员 汪朝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