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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审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沙溪镇俊超红红木家具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沙溪镇俊超红红木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1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25P。法定代表人:XXX,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奕彤,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沙溪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沙溪镇俊超红红木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涌边村隆盛路涌边工业区首层第17卡,组织机构代码L67019235。经营者:王传东,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沙)环罚字[2016]03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中(沙)环罚字[2016]03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沙溪镇俊超红红木家具厂(以下简称俊超红家具厂)制造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该厂已于2014年5月建成投产该项目,从事红木家具加工生产。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俊超红家具厂罚款20000元。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9日向俊超红家具厂送达了中(沙)环罚字[2016]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俊超红家具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俊超红家具厂逾期仍未履行。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俊超红家具厂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本院认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中(沙)环罚字[2016]03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沙)环罚字[2016]03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开屏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淑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