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7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7702李梅与江苏金声缘商贸有限公司兴化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江苏金声缘商贸有限公司兴化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7702号原告:李梅,女,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江苏兴化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声缘商贸有限公司兴化市分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陈伟,负责人。原告李梅诉被告江苏金声缘商贸有限公司兴化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李梅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免收。审判员 奚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晨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