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9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林强、严志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强,严志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四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950-1号申请执行人:林强,男,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严志沅,男,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执行林强与严志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严志沅有丰田牌轿车壹辆(车牌号:赣E×××××)。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严志沅所有的丰田牌轿车(车牌号:赣E×××××)壹辆,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江西)书记员 杨 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