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升美与李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升美,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523号申请执行人:黄升美,女,1957年11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李艳,女,1984年2月生,佤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升美与被执行人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0000元,已受偿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5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艳于2017年11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升美5000元,至该案款付清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