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8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漆小宝与河南邦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小宝,河南邦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012号原告:漆小宝,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邦冠置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芦肖肖。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了原告漆小宝诉被告河南邦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当事人双方在《建筑装饰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第3项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漆小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