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雷刚、廖荣柯与彭忠民、张建勤、宋科良、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刚,廖荣柯,彭忠民,张建勤,宋科良,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1303号原告:雷刚,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晏军,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荣柯,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晏军,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忠民,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张建勤,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宋科良,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上翔街。法定代表人:税建文,总经理。原告雷刚、廖荣柯与彭忠民、张建勤、宋科良、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雷刚、廖荣柯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刚、廖荣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刚、廖荣柯撤诉。案件受理费22530.00元,依法减免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雷刚、廖荣柯负担。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