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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02刑初370号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利川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利检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友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0日凌晨,利川市文斗乡艾地村9组村民余家怀(已判刑)在利川市西城路19号门前将牟建的鄂Q×××××号“力帆”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当天下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该三轮摩托车是余家怀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3200元予以低价收购。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1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3月22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还所购买的正三轮摩托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春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晓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