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石应、谭鸣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石应,谭鸣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民特14号申请人:周石应,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江永县。申请人:谭鸣,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江永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周石应和谭鸣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吴移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于2017年10月19日经江永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谭鸣赔偿周石应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所有经济损失3200元(除已支付的3844.8元外),当场给付。二、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已无共争议,本案现已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对方或者司法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三、谭鸣负责修理周石应摩托车。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石应和谭鸣于2017年10月19日经江永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移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