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晓峰与刘奴玉、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峰,刘奴玉,王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881号原告:赵晓峰。被告:刘奴玉。被告:王小英。原告赵晓峰与被告刘奴玉、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应按无明确被告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晓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退还原告赵晓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