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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晓峰与刘奴玉、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峰,刘奴玉,王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881号原告:赵晓峰。被告:刘奴玉。被告:王小英。原告赵晓峰与被告刘奴玉、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应按无明确被告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晓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退还原告赵晓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