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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2205号原告:方某,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旺,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原告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方某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程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行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