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唐道美与王胜、王曦哲、马利���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道美,王胜,王曦哲,马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100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唐道美,女,汉族。被执行人王胜,男,回族。被执行人王曦哲(王胜之子),男,回族。被执行人马利娟(王曦哲之母,法定代理人),女,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兵10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马利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利娟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25.07元,冻结期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刘军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郭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