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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连元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元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37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连元付,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张小平与连元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0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连元付承担。因连元付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行政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征询本案债权人意见,其口头表示近期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张小平与被执行人连元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丽文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