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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8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059号原告王某,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众联广场西侧243核工业临街写字楼*楼。法定代表人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莹莹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