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704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吕刚与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刚,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锦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797号原告:吕刚,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黄石市人,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佑成,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诉讼代表人:柯国顺,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什兵,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万锦,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黄石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清,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刚诉被告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万锦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刚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吕刚负担。审判长 : 李 婷审判员 :胡小玲审判员 :周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凡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