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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金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65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调解速裁庭。被执行人:林金淡,男,194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欧丽娜与林金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0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845元,由林金淡承担。因林金淡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调解速裁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征询本案债权人意见,其口头表示近期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欧丽娜与被执行人林金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6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丽文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