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执异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莫正林方小玲与罗英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小玲,莫正林,罗英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异122号申请人:方小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莫正林。被执行人:罗英均。本院在执行莫正林与罗英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方小玲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查明,2016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6)渝0112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罗英均归还莫正林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后,罗英均未自动履行,莫正林申请执行来院。我院以(2017)渝0112执4920号立案受理。又查明,2017年9月4日,方小玲(甲方、受让人)与莫正林(乙方、转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截至2017年9月4日,乙方对债务人罗英均的债权账面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本金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诉讼费等,具体金额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金额为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述债权转让的价款为人民币500万元。上述债权转让后,甲方同意冲抵乙方500万元的款项,冲抵的顺序为先息后本。乙方仍欠甲方的款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及支付。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由甲方公证或登报等方式送达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方…”。协议签订后,莫正林将转让事宜通知了罗英均。本院认为,莫正林与方小玲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将债权转让事宜告知了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莫正林请求变更方小玲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方小玲为(2017)渝0112执470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丽审判员 江真渝审判员 颜长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