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
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然亮,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何宗军,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何宗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宗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75903.94元、违约金100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61元,承担执行费105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系统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何宗军名下登记有位于西安市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一套、位于西安市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车位一处,该房屋及车位已被有关法院先予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何宗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受偿金额为77764.94元,未受偿金额为77764.94元。因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冠南
审判员 申 洁
审判员 管 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月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