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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刑更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伟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伟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刑更693号罪犯陈伟军,男,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于2017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军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陈伟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其奸淫幼女,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故下调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裁定如下:将罪犯陈伟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宇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博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