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耀民与王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民,王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1329号原告王耀民,男,汉族,1929年2月22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李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晶,女,汉族,1962年9月11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民诉被告王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耀民于2017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耀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耀民负担。审判员 冀翠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