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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耀民与王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民,王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1329号原告王耀民,男,汉族,1929年2月22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李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晶,女,汉族,1962年9月11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民诉被告王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耀民于2017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耀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耀民负担。审判员  冀翠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