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21民初5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陆锦秀与陈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锦秀,陈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5102号原告:陆锦秀,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陈斌,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陆锦秀与被告陈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陆锦秀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锦秀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锦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锦秀负担。审 判 长  余绍德人民陪审员  关建华人民陪审员  何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高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