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5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陆锦秀与陈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锦秀,陈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5102号原告:陆锦秀,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陈斌,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陆锦秀与被告陈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陆锦秀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锦秀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锦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锦秀负担。审 判 长 余绍德人民陪审员 关建华人民陪审员 何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高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