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9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盼盼、孔维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盼盼,孔维维,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9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盼盼,女,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孔维维,男,1994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张旭,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盼盼与被执行人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旭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9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