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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东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409号原告:马东红,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85号7-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301024575M。负责人:金英利,经理。原告马东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周春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东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玓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