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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6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庆申请执行黑龙江同泰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庆,黑龙江同泰油脂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6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庆,男,38岁。被执行人:黑龙江同泰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景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高庆与黑龙江同泰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庆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同泰油脂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高庆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1执6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炳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