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冯普与李军果、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普,李军果,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2746号原告:冯普,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果,男,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新乐市。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中路1795号康诚锋尚公寓临街3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30827952XX负责人:张爱军原告冯普与被告李军果、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平建同人民陪审员 夏晨阳人民陪审员 马梦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华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