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钟官林与熊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官林,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851号申请执行人:钟官林,男,生于1977年10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熊军,男,生于1972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41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钟官林申请执行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负担执行费1417元。执行中,本院在另案已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熊军的银行存款予以限额冻结,现因冻结存款余额不足,暂不具备扣划条件。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