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继勇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2136号罪犯林继勇,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鲅刑初字第001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继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营刑二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2月17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大审刑执字第8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25日又作出(2015)大审刑执字第5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至2019年1月1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林继勇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收到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后,已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检察机关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罪犯林继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林继勇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继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继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