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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能祺与王禄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能祺,王禄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671号原告:李能祺,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王禄元,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李能祺诉被告王禄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能祺以被告王禄元庭外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能祺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李能祺负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春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