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能祺与王禄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能祺,王禄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671号原告:李能祺,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王禄元,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李能祺诉被告王禄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能祺以被告王禄元庭外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能祺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李能祺负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春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