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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执5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512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与河间市东风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河间市东风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92执5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东方东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曹哲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帅,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间市东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沙河桥。法定代表人:许会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间市东风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628号民事调解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河间市东风线缆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价款1467080元,该款由被告于2016年8月20日前支付原告267080元,2016年11月20日、2017年2月20日、2017年5月20日前分别支付原告40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有一期未能按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被告所有未履行部分及所有未履行部分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数年,名下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河间市东风线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照片、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62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